【中华时报讯】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於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於商标法规定的「有害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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