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最近发出通知,村委会、居委会这些行为都要管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史西宁    发布时间:2022-09-02    


        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虽然是咱们朋友接触最多的组织,但是由于它们属于自治组织,长期以来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了部分拆迁工程中,出现了村委会、居委会贪腐的情形,这种情况终于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监察法》就是最好的证明。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检查范围,并且明确了包括的范围是: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具体而言,七种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当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开始从事这几种事务时,监察委有权利履行监察职责!

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可以看到,如果村委会再履行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乱收费用、扣留土地补偿费等违法乱纪的情形,作为集体组织的一员,是有权力向中纪委进行举报的。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作者:史西宁)


责任编辑: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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