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出“整治耕地利用乱象”,自然资源部作出答复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4    

中华时报北京讯(记者 杨晓峰)近日,针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00号(农业水利类309号)提案提出“整治耕地利用乱象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等内容,自然资源部经商农业农村部作出答复。

关于严格规范耕地流转的建议——

答复提到,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印发,2021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

不仅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形式、合同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非粮化”,还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充分考虑提案提出的“建立健全耕地复耕保证金、租金先行支付等风险防范机制”建议,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制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image.png

关于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建议——

答复提到,2019年,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制规则,以及取得用地程序性要求。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特别是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强调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2020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农地农用。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规定,严禁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引导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或就近使用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

image.png

关于严肃查处破坏耕地行为的建议——

答复明确,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惩治各类乱占、破坏耕地行为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打击、查处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一是改进完善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时效性、精确性和系统性,利用现代手段对违法占地及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积极协调公安、法院、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事对人坚决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是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将通过加强诉讼监督,强化破坏耕地资源犯罪案件的追捕追诉工作,防止漏罪、漏犯。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强化执法,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衔接,健全完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公益诉讼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发挥协同共治作用,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责任编辑:杨晓峰
相关链接: 中华时报(app) 中华新闻通讯社 新世纪艺术 中华摄影报 中时网

Copyright © 2002-2017 中华时报传媒集团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025831号-4 记者查询  关于我们  手机版本 技术支持:海南布谷

快捷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