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时报北京讯(记者 杨晓峰)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早期开始的,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承包期由1983~1997年,之后在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二轮家庭联产承包制,承包期由1997~2027年。
2019年11月26日,中央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明确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同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第三轮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在前一轮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三十年期限,也就是从2027年~2057年。
农民即将迎来第三轮土地承包,意味着什么?
通过中央发布的《意见》,可以很直观地发现一个词汇“长久不变”,说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土地政策不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承包期到期后,农民原本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会发生变化,不仅不会发生变化,在原有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三十年期限。
这对于农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自种土地的农民更安心、非自种土地的农民更易租赁且收益更稳更高。农村老话讲“农民有地心不慌”,国家在第二轮家庭联产承包制即将到期的时候,及时出台“土地承包延期”的政策,给农民注入了信心,提高了农民与土地有关的生产生活积极性。
在《意见》中明确指出:第二轮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充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此外,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这段话前半段的意思非常好理解,就是保障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长久不变与稳定延续。
后半段提倡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让一些农民很不理解,但其实背后的原因是非常客观的,一方面如果按照人口的增长和减少重新划分土地,会因为人口变动导致承包制不稳定,带来诸多的土地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会随着人口增长而增加,人多地少是事实,如果按增人的速度来重新分配,会直接导致所有农民手中的土地都不够分,会出现更多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
所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获取到的承包土地,反之也不会以农户人口增加为其在承包期内增加新的承包土地,说白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既要保障农村土地的长期稳定承包关系,又要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权益,这是真正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不仅如此,在《意见》中明确指出:农民进城落户与土地承包权不挂钩,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不会改变,但农户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这段话前半段意味着,即使农民“进城落户”,也就是个人或全家把户口从农村迁出,其家庭联产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会发生改变。任何人不得收回其家庭联产承包期内的土地,这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来说是非常好的政策。
一方面,进城落户的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其承包的土地可以当做退路,也就是说万一在城市无法生活的前提下,还能够回到农村继续生活,这一方面关于农村宅基地也有相关类似的规定,就是说举家迁出农村之后,其农村原有的自建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来说,无形中增加了一笔收入。
这段话后半段意味着,农民进城落户后,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把土地有偿转让给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把土地有偿退还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进城落户的农民也可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此做法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农村存在的土地弃耕和抛荒现象,真正把农村的土地资源合理地利用起来,一举两得。
对于无地可耕的农民来说,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取到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以及开垦的荒地来解决“没有土地可承包”的问题;部分农村在遵循“土地不大动”的原则下,会有小范围的土地调整,无地可耕的农民也可以积极申请承包经营;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的形式“租地来使用耕地”。
总结:农民即将迎来第三轮土地承包,意味着农民手中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更久且更稳定,意味着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土地经营方式更灵活,意味着农民可依靠现有家庭联产承包期内的土地获取更多的收益,意味着未来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也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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