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弓箭    发布时间:2020-12-22    

近期记者不断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天然气供应公司(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原职工周雷的投诉电话与信件称;乌审旗天然气供应公司非法转制导致他失业在家,妻子身患癌症 ,自己又是残疾人所以生活无法保障。请求媒体伸张正义讨回他的合法权益。 

来信照登;

各新闻媒体及编辑记者:

我叫周雷,身份证号:152727196710140017,系内蒙古原乌审旗天然气供应公司的一名职工,2007年企业强行“买断”改制后现为下岗职工,基本事实如下:

内蒙古乌审旗天然气供应公司(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成立于1998年为建设局二级部门,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本人原属于建设局的正式员工,2006年8月21日乌审旗建设局下发了乌规建发(2006)89号关于上报《乌审旗规划建设局关于上报乌审旗天然气供应公司转制方案》的报告,对我本人所在的公司进行转制,安置办法参照乌审旗自来水厂转制方案,具体为男达到50岁,女45岁的正式职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养老 保险金后,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当时我没有达到此条件,被强行领了5万元的“买断金”进行了身份置换。

当初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由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国有企业,转制方案没有提交企业职工大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乌审旗建设局于2006年8月29日发布乌规建发(2006)89号,乌审旗规划建设局关于上报天然气供应公司转制方案的报告中显示乌审旗天然气综合服务部将面临转制,即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本人作为该企业员工,在企业转制时仅看到这一个关于企业转制的文件及参加了一个“通知大会”,所谓“通知大会”就是对乌审旗天然气综合服务部由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国有”企业,通知企业职工的去留问题,其他关于转制的事情本人一概不知。

国资委2003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第12条: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转制时非但没有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更没有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等相关问题进行商议,乌审旗城建局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企业职工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本人1986年参加工作,因工作需要,经乌审旗人事劳动局研究决定1988年11月11日,从民政局调入建设局工作,是事业单位编制,1998年年底,建设局有关领导通知本人去天然气公司上班,当时没有下达正式文件,只是口头告知,对于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对我来说一概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007年4月30日,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与本人 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下简称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中用人单位为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主管单位签章则为乌审旗建设局,本人作为乌审旗城建局的职工,调入乌审旗天然气综合经营服务部,但人事档案并未跟随工作关系调入乌审旗综合服务部,我作为国家“固定工”,拥有事业编制的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由乌审旗人事局与我签署,而非由乌审旗天然气综合服务部和乌审旗城建局。该解除合同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企业这样的改制严重违反了【国资委2003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第12条: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行,但事实是恰恰相反。

对于以上问题,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与投诉,但时至今日犹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媒体为我讨回公道。

本人没有太多的奢求,只想让政府恢复我原有的【国家工】身份,按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赔偿我的经济、医保,和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并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 ;周 雷

2020 年 11 月 6 日


责任编辑:弓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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