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多方面促进减贫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杨晓峰    发布时间:2020-10-26    

中华时报北京讯(记者 杨晓峰在改革开放的40多年中,中国农村改革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市场化为基本改革方向,有效促进了中国减贫。作为中国农村土地与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政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新型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对农业生产者提供了有效激励,为农民家庭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保障。同时,有助于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形成多元化的增收渠道,促进脱贫减贫。

一、中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农村生产关系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多次变革[i]。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在农村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其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至1953年春,全国大部分省区都基本按预定目标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大批农民无偿分到了土地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新中国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

土地改革后不久,中国农村开展了农业合作化,其形式从农户互助组逐步演进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此过程中,农户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不断集中,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逐步提升,社会主义性质不断增强,到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已基本取消土地的农民私有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

中国从1958年开始推行人民公社体制,通过合并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人民公社规模,提高人民公社公有化程度,产生了生产组织规模大、生产资料公有化和生产成果公有化程度高的“一大二公”现象。这种高度集中的劳动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限制了农民的生产自由,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演变

197811月,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率先发起了中国农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实行分田到户[ii]。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的突破,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农村生产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村、组)承包生产资料,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农户按约定上缴国家的税金和集体的提成,其余收入全部归农户所有;在农户的生产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只提供相应的协调和组织服务工作,经营活动完全由农户做主。

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新型生产关系大幅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和粮食产量。分田到户一年后,小岗村的年粮食产量相当于过去5年的粮食总产。19821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国家文件的正式承认。1983年末,全国约94.2%的农户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生产经营。1984年,为激励农户爱惜、投资、开发土地,中央政府将土地承包期由3年以下延长至15年,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进一步将耕地的承包期明确为30年,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新时期农民自主探索的,与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为单位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实行“上缴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的激励机制。2006年起,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上缴国家”和“留足集体”已成为历史,农民不仅完全占有农业产出,而且还能得到国家的多种农业补贴。这极大激发了农民劳动生产、脱贫致富的热情。

近年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利用模式更加丰富,土地流转就是重要表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承包地运行机制从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二权”分置,逐步发展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伴随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增加,农村土地闲置的现象增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各种社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土地流转。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减贫贡献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减贫的贡献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激发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生产力。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必须参加生产队的集中劳动,劳动成果按工分统一分配。这种生产经营模式下,个人的劳动贡献很难被准确衡量,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低下,农产品供给不足,无法满足消费需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民享有大部分生产成果的支配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了“多干少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增强了农民自我发展的精神动力,大幅提升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对象须臾离不开生产者的勤耕劳作和悉心照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农户的责任感,也让农民自愿投入更多精力到农业生产中,彻底改变了大锅饭制度下许多人“出工不出力”的劳动状态,解放了生产力。

农村生产力的解放极大提高了农业产出。据测算,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iii]1978年,中国有1亿多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推行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1982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3.6亿吨,比改革初期增产了5000 多万吨,1984 年又进一步增产到4 亿吨。1949年,中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仅418斤,到1973年才勉强超过600斤;1984年,人均粮食占有量已接近800斤,国内的粮食自给率从此基本维持在99%,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

1979-2019年间,中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3%,粮食产量年均增长1.9%2019年,中国生产粮食66384万吨、肉类7759万吨、禽蛋3309万吨、牛奶3201万吨、水产品6480万吨、蔬菜72103万吨、水果27401万吨[iv]。目前,中国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城乡居民食物消费需求得到较好满足。这离不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

第二,因地制宜开发农业资源,丰富了土地利用模式。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统一配置生产资源、分配生产任务,所有农产品都通过计划调拨。在“以粮为纲”的口号下,低洼地、滩涂等不适合生产粮食的土地往往都被安排了种植粮食生产,其他农副产品的生产受到禁止或限制。这违背了生产规律,降低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生产决策权。承包地的经营模式和生产计划完全由家庭自主决定,农民获得自由支配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利。广大农民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积极开发当地资源,种植适合当地气候的经济作物,实现了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创造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多元化生产模式。以安徽阜南贫困程度最深的濛洼蓄洪区为例,村民在承包该地区的水域、滩涂洼地后,实行深水养鱼、浅水种藕、滩涂洼地栽杞柳的生产模式,闯出了一条脱贫新路。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帮助一些地区迅速摘掉了贫困落后的帽子。

第三,农村家庭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相当于获得了一层稳定的收入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但并没有恢复土地私有制。在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这一制度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成果所有权。农民既可以自行耕作,也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获得收入。这样使得农民能够放开手脚,发挥主观能动性,谋生产、谋经营。

在获得土地承包权后,农民即便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也能获得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这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收入保障。2016年,河北省曾就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在全省24个县(市、区)、96个村开展专题调研。结果显示,农村家庭对土地的承包权有力保障了其基本收入。在所有被调查的476个土地转出方中,认为收入增加20%以上的农户占18.1%,增加20%以内的占61.3%。调研结果还显示,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每年可获得每亩5001200元的租金收益。

第四,为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价格市场决定,其流动性越强,资源配置越合理,社会总体福利就越高。中国对内改革从农村发端,改革的本质是优选增强生产要素流动性的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增强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性,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

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需要参与集体生产,择业自由受到限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后,农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自主生产决策。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断向城市流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不到200万人,1989年则迅速增加至3000万人[vi]。自由流动的劳动力不仅为中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奠定了基础,也提升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2016年河北省的农村调研中,64.5%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后有机会从事非农生产,从而增加每年24万元的务工收入[vii]。外出务工的农民还可以通过“干中学”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劳动技能,拓宽就业途径,这都有助于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近年来,得益于“三权”分置,农户还可以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获得财产性收入。土地流转也为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开展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有助于发挥农业技术和机械化生产优势,创造规模经济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综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农业生产规律及农村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是与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基层治理水平基本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这一制度安排使得农产品普遍短缺的矛盾得到明显缓解,推动了中国的脱贫减贫事业。

 


责任编辑:杨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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