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是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纪律要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党员干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然而,有的干部依然漠视党规党纪,违规兼职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据广东省纪委消息,韶关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邓建华因严重违纪被“双开”,对其违纪违规行为,报道原文有这么一句“违规在私营企业兼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长期无偿使用私营企业主资金”。
在如今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高压态势下,为何违规兼职的情况还是依然存在,笔者认为:一方面是部分干部守纪意识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另一方面是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
党员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本是工作的需要,然而,如果不对其强化管理和监督,兼职这一“领域”很可能成为一些干部腐化堕落的“恶土”,其结果只会是“恶土生恶果”,损害的始终是百姓的利益和干部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