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至2月,石家庄市开展对赵县、灵寿、无极三县的第二轮换届工作专项巡察;此前的2016年9月至11月,该市第一轮换届风气专项巡察已完成。县乡换届工作开展以来,石家庄市严肃换届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3月13日中国网)
近年来,被“带病提拔”的干部经常被媒体曝光,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也伤害了干部选拔机制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根治官员“带病提拔”,事前把关比事后“救火”更重要。也就是关键要在防范于前上下功夫,打好“预防针”,注重在强化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及早发现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所谓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就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未能发现,仍然加以提拔和重用。那么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第一是现实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第二是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第三是“一把手”的人事权集中却缺乏制约。
剖析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因。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又有操作层面的问题,还与现实环境相关。反映在实践操作上,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考准干部德行。干部的德不像实绩指标,难以量化评定,如果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较难察觉判断。二是如何发现“有病无症”。带病提拔的干部往往是“两面人”,表里不一、善于伪装,光靠一般性的干部谈话和走访,容易失真失实、蒙混过关。三是如何定性“疑症”、“微症”。干部存在一些似有非有、不大不小的问题,但证据不足,难以作出否决结论。四是如何追究违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追究责任的5个方面对象和39种情形,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真正被追究责任的还是极少数。
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的现象,除了要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
党的十八大后我国进入了从严管党治党的新常态,近年来相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体系不断健全,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对违纪行为更加形成震慑。“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杜绝干部“带病提拔”,就要敢于亮出制度利剑,敢问责、真问责、严问责,让人人遵守制度、个个敬畏法规形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风气,干部“带病提拔”势必会失去市场。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出台强调,要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就是压实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在干部是否“带病提拔”的问题上,再也不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而是必须清楚明白、明确判定,签了字就要终身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举措动真碰硬、切中要害,不仅使“患病”的干部少了“门路”,也给党委、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套上了“紧箍咒”, 直指带病提拔的“关键点”,极具威慑力,必将成为破除“带病提拔”的“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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