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2016年12月21日 人民网)
中纪委就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进行了解释,我们就解释内容来共同学习。
执纪审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性质问题。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执纪实践中,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第二,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区别。执纪实践中,存在被审查人在得知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主动采取向本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有关组织“汇报思想、呈报书面材料”等形式提供虚假情况,企图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对此,我们研究认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之间,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的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第三,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证据收集问题。认定此类行为,主要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开展谈话函询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的审批手续;谈话函询阶段形成的谈话笔录、函询通知、函询对象提供的说明材料及其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的签字背书等相关材料。二是证明谈话函询对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相关材料,比如,组织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后,发现的违纪事实等相关证据。
此外,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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