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勿以善小而不为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段练    发布时间:2016-11-25    

    11月20日,湖北省纪委“每周一案”发布一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两村官共同侵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38万元,被开除党籍。(11月21日  湖北日报)

    仔细想来,3万多元其实并没有很多,两个村干部因为这样就被开除党籍实属划不来。为何会受到如此惨重的处罚,根据“每周一案”分析指出,危房改造资金是国家为改善基层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所专门设立的,对于被纳入危房改造工程的家庭来说相当于“救命钱”,陶某某和黄某某直接侵吞该款项,应从重处理。

    何为“善”,何为“恶”,作为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为群众想,事事、人人为群众忧,能“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能舍弃个人名利为群众谋福利就是“善”;一心只想着如何为自己谋福利,一心只晓得围绕自己或身边人转,对工作没有激情、对群众没有热情就是“恶”。村干部,顾名思义,就是村里为群众办事的人,但现在看来,一些村干部不但没有为群众办事,反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身边人谋求薄利。虽然钱不多,但是却是非法占用国家专项资金,不能把钱发放给那些需要帮扶的群众,导致这些钱不能用于贫困群众的衣食住行,就已经是“罪大恶极”了。

    笔者认为,面对群众的诉求,在小的事情,都不能因为它的“微不足道”就不去做,小“善”积累起来也会变成“善行”;而妨碍群众脱贫致富的,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哪怕再小也不能做,因为小恶积多了则“足以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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