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428119年月日,江苏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酒驾撞死人。记者了解到,朱某退居二线后担任句容市福利企业协会副会长,这是一个民间组织,民政局没有对他进行考核,他不需要到局里坐班。朱某当晚吃饭、开车肇事是小时之外的个人行为,跟公务没有关系。(月日《现代快报》)
官员、酒驾、逃逸、死伤……当一系列敏感元素都聚在一起的时候,就自然牢牢吸引住了公众的目光,酒驾并酿成撞死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犯罪行为,肇事者理应为此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这其间的代价,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还有数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好坏,对刑事责任的追溯有一定的影响。朱某作为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当恪守法律为底线,并出于职业的敬畏而作为表率。抛开其领导干部的身份,以一个普通人角色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别说其肩负公职身份,无论是刑事追究还是民事赔偿,都应“一己承担”而无以规避责任。
一直以来,官员酒驾撞人的事例并不鲜见,陕西安塞县建华镇武装部部长许某酒后驾车连撞人;汉中市南郑县某镇干部酒后肇事且当街骂人、殴打交警,类似的恶劣案件好似从未淡出公众视线。要知道,最新出台的《交通法》已明确醉驾入刑,充分说明了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的严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人民公仆,就更应该自觉遵守,模范执行,可为何一干官员们还敢一而再再而三违纪作案?
事实上,这种担忧正是一种亟待正视的现状。因为有了捞人的潜规则,才有了“我爸是李刚式”的嚣张,也正是基于有了单位人道主义式的捐款,或者以公权力在背后的影响,才使得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至于出红头文件为犯罪分子开脱的案例,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譬如年,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请示的理由是“不想搞垮一家企业”。
诚然,官员们社会活动应酬多,喝酒实乃无奈之举,但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么一个连小孩都知道的道理官员们为何不懂得?官员也是普通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犯了事就该勇敢承认错误,主动接受惩罚,起码也能对得住自己的良心,才有可能得到公众的谅解,即便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由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为受害者家属捐款,以集体行为为个人行为买单,是不是多少有点道德绑架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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