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松花江渡口江南、江北,每天停靠着不同牌号的警车,过往超载大货车交钱后,得到放行。10月13日至10月17日,重案组37号探员在依兰县渡口蹲守,在江南渡口处,连续五天,分别有五辆不同牌号的警车全天在此停留。江北处,也至少有两辆不同牌号的警车停靠。有超载大货车司机直接下车,从钱包内拿钱递进警车内,随后离开。之后的另两辆大货车司机,同样从裤子口袋内掏出“红色”百元大钞递进警车。依兰县交警大队负责人曾表示,守在渡口的警车均属依兰县交警大队。其否认这是在设私卡,而是“治理超载车辆。”(10月25日,新京报)
治理超重车辆的方式很多很多,如此这般动用警车在同一个地方长期蹲守,不用警员下车就有人规规矩矩将钱主动递进警车内而不开任何票据,恐怕还是人们第一次听说。按照依兰县交警大队负责人的说法:“这不是设私卡,是治理超载车辆”。为此,人们不得不产生以下疑虑:
警车蹲守收钱与“治理超重车辆”何来必然联系。依兰县交警利用松花江渡口这一天然优势,在南北两边各自蹲守,不费吹灰之力就将别人身上的血汗钱揽为囊中之物,还美其名曰为“治理超重车辆”,这是一种极不雅致的行为,更是一种严重违纪的行为。所谓“治理超重车辆”,一个方面应该广泛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超重”的严重危害,另一个方面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且将这种条款公之于众,而不是像这样用警车这样的公共资源收取非法所得。
“治理超重车辆”必须要有合法的方式方法。交警处置“超重车辆”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如此这般处置却又成为了一种违法行为。究其原因,那就是交警的行为同样需要法律作支撑,没有法律的依据,一切都会变得非法而无效。换一句话说,“治理超重车辆”必须要有科学的决策,要有法律作坚强的支撑,而不是如此这般“偷偷摸摸”,让别人的劳动成果乖乖地流入自己的腰包。
总而言之,交警应该秉持法律的准则,将自己的一切行为规避在法律之下。否则,一切行为都会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一切不当的行为都会成为法律不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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