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两点,赵菲(化名)跟同学一起来到学校体育馆,参加云南大理州庆演出排练动员会。赵菲是大理大学的一名在校生,12日接到班主任“为州庆备演”的通知。同样接到此通知的,还有其他500余名在校生。她提供的一份该校发放的文艺表演工作方案称,根据大理州州庆活动筹备组办公室的相关精神,需要抽借学生参加文艺表演的排练和演出。有学生质疑,排练时间长达数十天,且中间有数天需停课。对此,大理大学回应称,表演活动是“上面安排”,参演学生非停课而是“调课”,有“特殊情况”的同学会准假。(10月16日《新京报》)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此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上述新闻中的学校为州庆备演而擅自停课属于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参演学生收到的《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大理州州庆文艺表演工作方案》的通知里显示排练时间为:10月15日至11月13日,周一至周五晚间3小时,双休日为上午、下午和晚间全天;11月14日至22日,每天上午、下午各3小时。排练时间占用数天正常上课时间,且平时的课余时间也被排满,有的学生对此表示担忧甚至觉得很不合理。
据相关人士透露,州庆活动有多方参与,学校只是一个协助单位,那么既然不是强制性的,那么学校就应大胆对这种政府“献礼工程”说不!尽管工作人员再三强调并非听课且学校已经做好调课工作。但是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余活动,需遵循两个原则:尊重学生个人意愿,不得强制;不能改变学校本身课程安排,破坏教学秩序。
学校作为教师教书育人的场所,不可否认具有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力,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况且对学生而言,学习才是最主要的事情。在笔者看来,政府部门不能过多干涉学校教学工作,况且学生也不属于政府工作人员,政府无权强制要求学生参与政府活动,否则就预违反了相关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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