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为什么宋建国、周永康、令计划等“大老虎”纷纷获刑,但均未被判终身监禁,而作为省部级官员的白恩培,为何成为了将牢底坐穿的第一人?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其第44条新增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被视为“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立法举措之一,同时也被看作是中国刑事司法正式引入“终身监禁刑”制度。理论意义上,无期徒刑便具有终身监禁的意义,但由于《刑法》同时配套有减刑假释制度,给一般意义的无期徒刑留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空间。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没有把判处死刑或死缓设计成“应当”条款,而是选择了有司法裁量空间的“可以”条款,这就导致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没有硬性、具体标准。
与之前的落马官员的职级相比,白恩培作为省部级官员,职级并不是最高的;从现有的案件披露情况看,他也没有出现非常恶劣的索贿情节;与一些高官犯罪相比,白恩培受贿近2.5亿元,数额刷新了“老虎”贪腐纪录。但既往的一些贪腐案件表明,由于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赃等,综合这些与判决结果相关的情节因素可以看出,让白恩培“异于”其他高官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原因,主要就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实际上,法律实务界都在等这个司法解释。也正因为今年4月出台的解释,才有了白恩培这第一个牢底坐穿的大贪官。”用通俗的话讲,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白恩培的余生将在狱中度过,此举有其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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