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禁酒令”点个“赞”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金折发    发布时间:2016-10-04    

    近日,新疆近日出台的《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提出,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梳理发现,近两年,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规定》强调,“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并明确,“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虽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未明确一概禁酒,仅指出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白酒。但该规定同时指出,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据了解,是否饮酒,基本上与公务活动没有必然关系。通俗讲,不吃饭,不住宿可能会影响公务活动的进展,而不饮酒则基本上没影响,活动照样能正常开展。

    相反,酗酒误事,不仅影响公务活动,还威胁到公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回顾过去,公务接待中喝酒致死案例不少,例如:2014年7月14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地税局一名年轻干部,在陪同上级部门领导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因呕吐物堵塞窒息死亡;2014年11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林业局造林营林管理科科长卢刚按工作安排带队到江安县检查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情况。当晚的接待就餐过程中,检查组一名工作人员饮酒后意外死亡。 

    这次“禁酒令”的出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对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公款节约、改善党风政风、改善官场文化和“酒桌文化”等利益良多,有助于改变当前的酒桌病态文化。

    但怎样去执行好“禁酒令”呢?个人认为,一是要完善的追查措施,以及更公开透明的举报及曝光平台,加大对‘禁酒令’适用人员的政策宣传,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渠道;二是公务人员应领会“禁酒令”精神,能以身作则,自觉抵制公务接待违规饮酒,自觉监督“禁酒令”落实;三是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挥公务人员作为“内部人”的作用,能更利于监督公务饮酒;四是通过日常财务检查、审计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落实“禁酒令”的同时,也要尽力保护、奖励举报人,保障、鼓励群众举报公务接待违规饮酒,让违反“禁酒令”无处藏身;五是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不能只是诫勉谈话、批评警告等不痛不痒的处罚,很难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王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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