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之限”刺痛的不仅仅是人心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李莉    发布时间:2016-09-18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结果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48小时之内,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48小时之内”的规定漠视了人之常情,让亲情在48小时之际戛然而止,关闭所有的感情感受,可笑。现实与规定的冲突,让我们质疑这样的规定。

    失去亲人之痛与错失高额赔偿之憾,稍微有点良知的人心中都会有把称,好好掂量孰轻孰重。按照规定,工伤认定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这样巨大的经济差距,是让死者家属选择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对家属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残酷的选择。我们一定不会采用利己的方式, 尽早让亲人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但法律白纸黑字写着“48小时之限”的规定,在有些时候可能会成为生命大限,会成为挽救生命之限。

    员工的青春年华,乃至一辈子的光阴都消耗在一个工厂,他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为的是创造价值,实现盈利,过上更好地生活。抛弃任何一个生命垂危的工友,工厂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员工,而是整个厂的人心。表面上,工厂一时将损失几十万,但这一壮举让所有员工为之震撼,他们看到的是工厂的良知,对他们的善待。一个重视员工利益的工厂,人心所向,拧成一条麻绳,劲儿往一处使,力往一处用,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奋斗。工厂呈现的是一片积极向上,欣欣向荣的景象,这样的工厂岂能倒闭。

    法律更新的滞后,存在时代的隔阂,我们这些法律的制定者确实存在工作的失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所以不符合《条例》规定,由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群众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戳的不仅仅是大众的心,而直戳我们政府工作者的脊梁骨。同时,法律制定的三大原则之一--适时性,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既然,法已不符合实际,那么法律必须“变”,而且“刻”不容缓。

    法律也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发展,更好地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要积极作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免像此类痛心之事重演。


责任编辑:中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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