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突出特色、敢于突破,制定务实管用之法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潺亭媤笒    发布时间:2016-09-13    

地方立法的目的解决本地需要法规规范和引导的具体问题。因此,地方立法应注重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使所立法规有效、管用,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落地生根”,得到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地方立法首先要立足实情,确定立法任务。地方要立足于本地实际,围绕本地改革发展需要和社会民生诉求,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确定立法任务,加强立法项目的统筹安排和进度管理,合理安排年度立法与中长期立法,并研究设立备选、调研、起草等项目层级,确保立法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第二要敢于突破,推动创制性立法。地方要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立法权限,面对有些领域没有上位法的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敢于开展创制性立法,使地方立法突出本地的个性、特殊性和差异性,创造性地解决本地存在的特殊问题,更接地气、更有生命力。

地方立法三是要结合实际,重视实施性立法。地方要发挥好地方立法保障上位法实施的作用,根据解决本地实际问题需要,对上位法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对上位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予以补充。

扎实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尤其还要推进立法精细化,科学严密设计法规规范,对制度规定、行为性规定和处罚幅度等进行细化,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和纲要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最终确保地方立法具备科学性、民主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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