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龙昭炳    发布时间:2016-09-03    

自2009年在全国试点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以来,到2014年1月6日,我国累计有170.7万人接受社区矫正[1];到2015年我国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管教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处于约0.2%的较低水平[2]。社区矫正挽救的成果证明,社区矫正工作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有益补充方式,是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形势相适应,符合了我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为此“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  司法部官员:目前有66.7万人正接受社区矫正;

【2 】  司法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处于0.2%。


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出了大量而细致的教育、矫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他们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责任风险。主要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时间较短,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还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还不协调,存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现通过调查概括如下:

(一)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严重不足

笔者通过随机走访乡镇询问调查,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群众不知道什么是社区矫正,更不知道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在实施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矫正阶段后,建立的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往往仅限于司法所、派出所干警、一至二名村委会委员和矫正人员的个别关系好的近邻和亲属,通过这一小组的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帮助,知情者的范围较小,同时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因爱面子也不愿意让其他人知情;对于矫正工作者平时进行的走访调查活动,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也都是持抵触情绪,只同意到村委会或自己到司法所接受调查,拒绝矫正工作者到村组和家庭,所以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都是在小范围内进行的。

(二)司法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不统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司法机关和乡镇司法所的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职责,但并不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强制力的执法权力,执行强制力的执法权力仍属于公安机关。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力的强制管理约束手段,对矫正对象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社区矫正人员拒绝与矫正工作者见面谈话和书面汇报等情况,即使露面就走,工作人员因无留羁权限,一旦这样的矫正人员出现严重违法犯罪后果,社区矫正工作者将会因此受到法律责任追究。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独立部门的公安机关,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其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因为自身工作繁忙、人手紧张等原因并不能及时到位,难以配合执法。出现了有执法权而并不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又没有具体执法权的尴尬局面。

(三)请假规定不明确,标准不统一,致实施尺度难掌握

由于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细化操作标准,在矫正工作施行过程中,各县市操作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有较大出入,如对于外出的要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2款只规定“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而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服刑人员确因生活生产经营所需,要经常短时间地到周边相邻的县(市)就医、买卖货物,很多是半天两天的情况,反复请假批假确实很不方便。对于这种情况,有的县(市)是一律不允许,发现后以违规处理,报请收监执行;而有的县(市)则实事求是,在加强监控的同时,默许这种情况存在,但是因于法无据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足,专职不专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中,从县(市)司法局到乡镇司法所都基本是只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带领1—3名的工作人员或一所一人从事着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进行业务指导,人事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本来就人员不足的乡镇司法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往往身兼数职,根本就很少有时间和精力保证司法行政工作开展,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很难保证。

(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稳定

司法行政机关招录的工作人员往往都难以能连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基本都是将从事这份工作作为过渡,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待遇低,二是工作危险性大,工作辛苦。三是政治前途渺茫,同是执法单位的政法机关基层法庭、派出所都是副科级,而司法所是正股级单位,因此司法所干警相对工作突出,优秀的调到党部门,或是遴选到其他单位。从事社区矫正,管理的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接触的属于特殊高危人群,这一人群存在突发性安全事件的隐患较大,人身财产安全难以获得保障;四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经常要进村入户走访调查,乡镇没有车辆配备,交通、就餐费用等成为问题,政法机关的法庭、派出所均有执法车辆,从而挫伤了司法所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六)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矫正存在困难

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街道、村组等社区应该在对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教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和服刑人员家庭的不愿意公开,对服刑人员开展广泛的监督管理并没有有效地实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进入矫正阶段,成立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工作人员任组长,成员由派出所民警、综治办干部、服刑人员所在地的村干、服刑人员邻居、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等组成。小组成员中除司法工作人员负有职责外,其他参与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他们中只有服刑人员的邻居、近亲属是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所托参与的外,其他人都是应司法所长请求且碍于情面而参与,尤其在乡镇农村,普遍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何况是参与管理监督罪犯,因而很多时候就是挂名而已,并不能完全发挥对服刑人员应有的监督、督促作用。虽然签订有矫正责任书,但因无有效制约性,所以管理监督教育工作最终落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身上,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主要是担心如果监督管理不到位,服刑人员就会面临被收监危险,而司法工作人员则是职责所在,责无旁贷。

(七)社区矫正工作联动协作机制不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由于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工作衔接配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某些方面难以开展,甚至出现一些严重后果。

1.人民法院对接的不协调。人民法院对待评估报告态度不一。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到人民法院的审前评估委托函后,都能及时到村(社区)组进行调查评估,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材料。其中,对于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有些人民法院并不采纳,依然按照缓刑进行判决;还有些法院根本就不进行评估,直接判决缓刑后移交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给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在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经常遇到服刑人员已来报到多日,而案件材料却迟迟收不到的情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2.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的不完善。在司法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践中还遇到了许多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依据规定不统一。按照公安机关的解释,查找追捕在逃人员必须要相关部门出具“逮捕决定书”,凭“逮捕决定书”才能将在逃服刑人员上公安部网站追逃。对于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决定书”因没有规定,不能作为依据。而相关部门称,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就是服刑罪犯身份,再次开具“逮捕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第二,撤销假释裁定由哪级公安机关负责没有明确。对于假释的服刑人员的撤销假释裁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向同级的市级公安机关移交执行,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网对在逃服刑人员追逃,但目前的做法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仍交由服刑罪犯矫正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而县级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事务,也不愿意执行。

第三,对于跨省市的裁定由哪里的公安机关执行没有明确。对于服刑人员矫正地的外省市作出的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予以收监执行的裁定,按规定也应该是向本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执行,但目前的操作中仍然是交给服刑人员矫正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公安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影响了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罪犯的上网追逃,公安机关有抓获的期限考核机制,而对于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追逃,公安机关认为自己仅仅是“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上网在逃,就要列入自己的考核指标,如果不能按期将罪犯抓捕归案,将会影响到自己的考核成绩,因此顾虑,也就不很乐意配合。

3.监狱机关沟通衔接的不协调。实际工作中,有的监狱先把罪犯按时假释出来,而罪犯到户籍辖区7天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还没有收到假释通知书、判决书等材料,这相当于脱管7天。

监狱政策宣传与地方部门落实的不同步。国家对于刑释人员有关安置帮扶的规定,其中有要求地方给予“三无”、特殊困难刑释人员解决三到六个月过渡生活费用的规定。一些监狱已经向服刑人员宣传了这一文件精神,而地方部门这方面的经费并没有拨付到位,有一些服刑人员释放后到地方部门要求解决生活费用,造成了地方部门工作的被动和困难。

有的监狱办理假释案件时做法欠妥。笔者调查到有点监狱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委托地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评估,地方行政司法机关作出了不适合接收及六个月内不予考虑的评估结论。而该监狱三个月后又再次连续委托评估,并且将委托函交由罪犯家属转送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罪犯家属提出疑问时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接收的评估结果给当事人观阅,造成了罪犯亲属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产生情绪对立的矛盾。

二、社区矫正工作思考及对策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宣传。

社区矫正工作自全国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有害怕社区群众知道身边有正在服刑的罪犯而引起群众不安的忧虑,在平时的普法教育中很少有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知识内容宣传,导致大多数人民群众不知道社区矫正,或者虽然听说过社区矫正这个词,但不知道社区矫正是做什么的,也不知道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什么人。对此,笔者认为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工作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让人民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广泛的监督,督促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二)加快完善社区矫正法制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只有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效力,故《社区矫正法》出台了,才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优化矫正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强化职业道德和执法教育,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打造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提高现有人员素质、充实更多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人才,努力建设起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建设起一支专业化、知识化的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才支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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