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央纪委通报,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王珉的违纪事实中,赫然写着“对抗组织审查”。说实话,这并不令人太意外。有媒体统计,7月1日至8月7日期间,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报中,共有近30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被认定对抗组织审查。据媒体报道,这些人搞对抗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给行贿者打欠条,有的订立攻守同盟,有的模拟组织调查,总不外乎“一骗二拖三探四赖”,结局却并无二致,逃不脱党纪国法的惩处。(新华网 8月25日)
过去,虽然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但具体工作一般由副职或纪委书记分管。提出问题,一把手也能避开风口浪尖、置之度外。以至有人提出“我们是副职负责制吗”的质疑。
一把手既然拥有统筹管理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具体责任的追究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把副职当“替罪羊”,自己游离于问责之外。这是权责一致的法理要求,也是党管干部原则能够得到广大党员心理认可的法理基础。所以,在哪些管党不严、治党不严、治党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一把手难辞其咎,就算是已经调离,也要被颜色追究。
问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问责的目的不在于责任主体受到的惩罚,而在于让责任主体对权利心存敬畏,对责任全力当担。这种要求在建立科学而严格的考核评价和惩处机制法人同时,实现问责的常态化,不能仅靠“风暴”运动。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到,只要怠于履责就要受惩罚,任何人、任何事、任何时候都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新闻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8/25/c_1292545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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