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务员半年内需辞去社会组织兼职或辞去公务员职务,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自身管理和自身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社会事务的规范管理和全面反腐防腐。《意见》的出台,逢其时、应其事、顺其势,是明智之举。
客观地讲,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过程中,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管理、服务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而对其规范监管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使得一些社会组织没能把握好自身的社会定位和社会责任,不但没有对社会发挥积极的影响和应有的作用,反而助推了社会风气的不正,社会秩序的不稳,并从服务型、奉献型变成了敛财型、欺骗型、掠夺型。而在其兼职的部分公务员也从事业型转变成了利益型,不仅成了一些社会组织的非法利益输送者,也走进了腐败的泥潭。还有的还成了挖党和政府“墙脚”的先锋。社会组织的很多不轨行为,在人们的眼中也被看成了政府行为,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败坏了政府的形象。这种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模式如不及时终止,不仅会导致社会组织的完全行政化,而且还会让社会组织失去它应有的地位和功能,失去它的生机与活力。
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已有些时日,其个人与社会组织已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利益关系,能否在半年内彻底明确走留(辞去兼职还是辞去公务职务) 这主要取决于兼职者的自我认识和思想政治觉悟,更取决于《意见》落实的力度。笔者认为,在《意见》出台的基础上,还必须有一个相应较细较严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兼职公务员与社会组织的藕断丝连,或从公开走向隐蔽,从地上走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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