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一名1980年出生的警察,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年份却为1976年,其档案年龄早“出生”4年的原因,是其父亲为了能把他招录进本单位。 (今日头条)
在我国由于体制和干部个人素质的缘由私改年龄这个现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或多或少的存在。此次爆出的这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教所干部为儿子私改年龄的新闻,其实也并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过去部分干部的子女为了继承父母的工作,为了达到必要的条件,对其年龄进行伪装、修改并不少见。
当然,无论何时私改年龄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他们通过自己的手段达到了目的,不过违纪也因此而铸成,能够让自己的儿子瞬间长大四岁,也能让此事被隐瞒多年而未被曝光,我们还是不得不佩服这位副所长的神通广大。
但是,“纸包不住火”“伸手必被抓”违规违纪的行为终究还是没有逃过法网,估计他们也没有想到事过多年以为高枕无忧的今天,这些“旧事”还是被“揭开”,也不得不让他们正视自己当年犯下的错误。
虽然牡丹江纪委给予副所长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其子并未因年龄造假而有所影响,也没有被问责,而是通过牡丹江人事局找隋某,让其在档案上签字,认定隋某档案上1976年的出生年月,并且将来退休也按照这个年龄退休。那么这样过去很久的违规违纪行为是不是该减轻问责或者是免除问责呢?这样的处理是不是一种敷衍了事的行为呢?这些都还有待商榷。不过无论何时发生的事情进行问责都是必要的,不能因其久远而疏于问责,不能因其事过多年而免于问责,只要违规违纪都应受到党纪国法的追责,都要为自己的过错埋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能让党纪国法体现出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信息来源: http://57325.org/awmt2x60808n463089190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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