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检察”8月17日公布,该省琼海市检察院对琼海市法院审理的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案提出抗诉。(搜狐网 2016.8.21)
南海琼海市检察院就琼海市法院审判的两起贪官受贿案提出抗诉,检方认为这两起贪官受贿数额巨大,造成的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应适用缓刑。这一条新闻无疑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其实在我们国家像这样检方对法院审判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例子并非没有,而通过媒体曝光的却并不多见。此次能够坦诚布公的向社会公布,顺应了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和当前的政治趋势。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院负责案件的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同时二者又互相配合,共同履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之责,它们之间还是互相制约的关系。当然,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国家的宪法法律是否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所以检察院有权也应当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应当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当之处提出阿异议和抗诉。这不仅仅是其责任的履行,更是维护法律公正、公平,捍卫法律威严的必要之举。
当前,我国正处在脱贫攻坚的重要时期,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一切的工作,一切的改革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运行,一切都必须有法律的保护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故而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也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最终稿实现中国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信息来源:http://news.sohu.com/20160821/n465211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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