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能“不择手段”,更不能违法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文梓    发布时间:2016-08-20    

    据报道,近日,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法宣大队共出动20名交警组成便衣小分队,对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录像,然后追踪。为震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三亚交警创新举措,通过跟踪违法行为人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认识到错误。(新华网  2016年8月18日)

    诚然,三亚交警这种不辞辛苦采取跟踪违法者到家中和单位并组织家人和同事共同学习的方式,的确可能比正常执法有效。但也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样创新的执法方式到底合法吗?是否存在“不择手段”,甚至株连式的执法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不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措施,而不是不辞辛劳地追踪到家中或单位才予告知、纠正,更没有组织学习特别是组织家人、同事一起学习的处罚措施。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罪责自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像古代法那样搞株连,是让家人和同事一起陪同违法行为人学习,即使效果再好,也涉嫌妨害他人权利与自由,看似合情合理,却在情理之中失去了法律的合法性。

    显而易见,三亚交警的这种创新执法本身就涉嫌违法了。这样的执法者带头违法“执法”又有何意义存在呢?在法治社会当道的今天,我们到底该怎样去实现合法的执法呢?到底该怎样才能做一个合法合规的执法者呢?

    显然,懂法是执法的基本前提。苏轼说得好:“不一则不专,不专则不能。”专业态度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要有“专”的精神,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坚持“活到老,学到老”,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日积月累,不断专研,力争成为社会亟需的专业人才,而非“一知半解”、“浅尝辄止”、“样样懂一点却门门不精通”的万精油!才不会像三亚交警这样做出违法“执法”的创新!

  其实,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执法不能“不折手段”,更不能违法。执法的创新也是需要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能为了创新执法而走入法律的误区,甚至涉嫌妨害他人权利与自由。将公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甚至对其进行干预、指使与限制。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6-08/18/c_11194102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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