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需完善 政务工作要公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王国军    发布时间:2017-04-18    

    领导干部如何对待和运用权力,是检验领导干部党性强弱、官德好坏的试金石。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运用权力,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就会使权力造福人民;滥用权力,掌权为己,以权谋私,就会使权力造祸人民。

    当前,各级官员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特别是一线工人的生命安全,食品、药品质量事故处处影响着人民的健康。为加强反腐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必须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的行政问责制,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完善: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问责制度必须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机地衔接,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立法,让失职官员在行政问责的同时受到法律监管,受到法律制裁,做到每一个官员的都责任明确,行政处理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和制度相结合,才能充分保障责任落实和归属,杜绝“治标不治本”、“替罪羊”现象的出现。

    行政问责要公开、透明、制度化。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度尚不严谨,很多情况下只有事故和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和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后,才对失职官员采取行政问责、追究责任。而对于问责对象,责任如何划分,也具有不确定性。行政问责制度化,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要紧密联系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等制度,加强官员的监督管理,不仅可以对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官员进行行政问责,也可以对老百姓不满意、政绩平庸的官员作出一定的监管。党员干部是老百姓的父母官,人民群众的呼声是政绩的有效衡量工具,问责制度要同人民意见挂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妥善处理被问责后的官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但很快又通过不明程序甚至借助不正之风复出,在其他岗位担任要职,这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担忧和议论纷纷。对于一时失职的官员,既不能片面而盲目的决定不再录用,也不能随便复出。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和群众信任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例如可以借助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发挥特长。

 


责任编辑:华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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