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的有效举措,也是从关爱干部成长的角度,给干部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至于“一个错”否定一名干部。但要与明知故犯、以权谋私等情形区分开来,因为这并非是一些腐败分子无视法纪、肆意妄为的“赦免牌”。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就连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评价个人功劳的时候,曾有过“七分功、三分过”的提法。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受预估不足、客观条件、时代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特别是在改革、创新面前,没有蓝本可鉴、没有经验可循,深一脚、浅一脚地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每一件事都做得尽善尽美,也不可能每一项创新都能面面俱到顾及,难免会出现“好心办了坏事”的现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可以给党员干部一次容错免责的机会,让其从中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人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旨在消除改革者、实干家的一些顾虑,给敢尝敢试、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干部一种保护,让他们甩开膀子、大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便于科学决策、更好地开展工作。
各地在制定和落实这一机制时,还要把握两个关键:首先要看“性质”。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如何、出发点是什么、是否出于“公心”等等都应理清判明,对于违背初心、以权谋私、对抗组织等原则性问题既没有宽容之说,也没有赦免之理。因为容错纠错机制不是人情案件、关系案件的“遮羞布”,也不是明知故犯、一意孤行的“护身符”。其次要看“程度”。要根据干部所犯错误大小、是否“初犯”、客观条件等情况作出准确界定,既不能无原则地放宽尺度,也不能无边际地夸大干部错误,要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地为好干部担当。同时,对于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仍然执迷不悟、我行我素,再次出现类似情形的,要坚决“数犯并罚”,别给打着“工作失误”的旗号动歪脑筋、打擦边球的人员有可乘之机。
会员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