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时报讯】本网近日接到香港居民梁妮燕女士投诉称:她在海南文昌老家的房子被人伪造借据和抵押合同办理借款,海南第一中级法院竟然是非不分,错误判决虚假抵押借款有效并需由她来归还;法院进而查封她在海南文昌老家的房产。她对海南第一中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不服,收集确凿证据(海南省高院人民法院自己的判决书和伪造借条复印件等)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竟不予受理,海南高院甚至连个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都拒绝出具,让她感觉在海南这片天地竟然找不到一个说理讲法的地方,实在令人心寒!
空白纸张上签名被伪造成借据和抵押合同,主审法院不辨是非,错误裁判、错误查封
梁妮燕女士说,在2010年,她本人曾委托中学同学黄伟帮她办理其本人在文昌老家的房屋土地产权证。证办好后黄伟未及时交给她本人。2010年3月,她回文昌请黄伟帮忙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黄伟同她一起到文昌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但房产登记部门告知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登记需要夫妻双方均到场签名方可办理。于是,她说回香港跟丈夫商量后再办。临走前,她在二张空白纸上签名盖手印,连同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了黄伟保管以便以后到银行抵押贷款。回到香港后,丈夫不同意抵押房产,于是她后来就没有回来继续办理向银行借款的事情了。之后她让黄伟将她的房产证交给她家人保管。再后来,她想找黄伟拿回空白签名的纸张和产权证原件,却联系不上。但怎么也没想到,黄伟与所谓的原告符史潜相互勾结,用梁妮燕留下的有空白签名的纸张,伪造成她向符史潜和典当公司借款40万的借据和抵押合同,制造了这起虚假诉讼。
符史潜转款给黄伟,法院却认定梁妮燕为借款人;梁妮燕从未收过符史潜或黄伟分文,却成了借款人,海南法院的事实认定如此错误百出是何道理?
从梁妮燕提供的借据看,记者发现借据上所写的出借人为符史潜,借款人为梁妮燕,担保人为黄伟。而在事实上,符史潜将借款付给了黄伟,梁妮燕未收分文。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到梁妮燕,也没有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符史潜将40万元付给梁妮燕,如此认定实在是令人费解!
梁妮燕认为是黄伟与符史潜相互勾结,利用梁妮燕在空白纸上的签名,伪造借据和抵押,其目的是用其伪造的证据为黄伟偿还所欠符史潜的债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予查明就草率判决,将梁妮燕作为借款人,太荒唐了。而此后海南高院在审理另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查到了黄伟向符史潜支付利息还款的凭据,符史潜也承认是黄伟向他借款和还钱的事实。海南高院的判决书是在海南一中院判决书生效之后才做出的,属于新证据,法院层级也比一中院高。可是海南高院对于自己做出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能够证明的虚假错案就是不予受理纠正,是何道理?
相关法律人士对此案的看法
记者将梁妮燕递交的相关材料向法律人士进行请教,法律人士认为:
1、本案中的借据应该是伪造的--该借据相关主要文字笔迹明显不一致,可以肯定借据中的内容不是同一人,不属同一时间书写,而且借条所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同,明显是复印件添加的。另外,抵押合同除了签名外,其中的抵押物的位置、面积等等重要内容都是空白的,根本不能确定抵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借据和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和反映出的情况明显可以判断,黄伟和符史潜相互勾结,伪造借据和抵押合同。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未予查明,草率判决,造成错案。
2、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从借据来看,所写的出借人为典当公司,借款人为梁妮燕,担保人为黄伟。事实上,是符史潜将借款付给了黄伟。对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知道的,但该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符史潜将40万元付给梁妮燕。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知事实而故意颠倒黑白,其公正在哪里?对上述借款的事实,2015年12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琼民三终字第34号生效的判决是这样认定的:确认黄伟向符史潜借款人民币40万元,转账支付23万元,黄伟向符史潜还款10万元。高院生效判决认定借款人是黄伟,还款人也是黄伟。据上所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为梁妮燕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梁妮燕的合法权益。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再审申请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015年12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琼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已生效),认定符史潜在2010年3月27日转账支付给黄伟23万元系前案借款人民币40万元的一部分,确认黄伟向符史潜转账还款人民币10万元(每月人民币2万元,共5个月),而符史潜自认该款项是利息。即,涉案借款人民币4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黄伟,还款人也是黄伟。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与前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恰恰相反,即涉案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人系黄伟而不是梁妮燕。此事实和证据的产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梁妮燕据此提起再审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进入再审程序。
民众反响
海南法院这起判决在香港民众间引起强烈反响,民众对中国法律的公正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周强在人大《工作报告》指出:“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有的法官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时有发生”、“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惩处队伍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海南的这起冤假错案的枉法裁判背后到底是什么?耐人寻味!我们不禁要问,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我网将对事态发展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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