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乘务人员在打扫车厢卫生时无意中拣到一条黄金手链,就在列车长寻找失主时却冒出3名“失主”,为了辨别真伪,列车长灵机一动,佯装去派出所报案,这才吓退两名“李鬼”。(7月22日光明网)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为列车长的机智而点赞。可是,面对“李鬼”事件,大多数人都看作是道德问题,在谴责、声讨之余,却多少显得少了一份约束力。
冒名之事,在我们身边并不少。笔者用百度搜索关于冒名的新闻,高达8万6千多条,其中不乏冒名领取钱包,冒名领取失物,冒名银行开户,冒名贷款,冒名电视台等等新闻,从小的说,有的是贪小便宜,一时兴起,往大的讲,有的则是有预谋的侵权行为。但是,不管利益大小,他们的行为都是一样的,都是侵犯了别人的权益。那么,为何有的“李鬼”被放过,有的则会被曝光,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呢?
原因有二。一是被放过的大多是个人行为,且面对的金额较少。比如文章开头新闻的手链,再比如一些冒名领取钱包。而对于机构的犯罪,冒名电视台举办活动之类的,就是有组织有预谋,且金额不菲。二是对于个人的冒名行为,大多数人往往把他归类为道德问题,且现场混乱,“李鬼”逃脱后,大家也就不了了之,没有深入追究。而冒电视台之类的,因为社会影响恶劣,且有官方发布辟谣信息,所以才会被大众所重视。
但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再小的冒名,他的行为都已经侵犯到了别人的权利,甚至占有了别人本该享受到的福利。比如冒名上大学、冒名领取低保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一视同仁,既然构成了侵权,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侵权的行为,就应该用法律武器给予严惩。如此,才能给予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予以警示,转变社会的不良之风。
笔者建议,对于“李鬼”的相关法律和处理办法,要扩大宣传,让民众知道“李鬼”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发现“李鬼”的时候,民众可以这么做,且受到法律保护。如此,当大家都知法懂法的时候,才会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才能让法律的天罗地网,渗透到广大群众的队伍当中,让“李鬼”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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