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做了谁的“保护伞”

来源:中华时报    作者:晓明    发布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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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来源互联网)

      (中华时报/中华新闻通讯社) 灵宝市裕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西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是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6年10月17日,灵宝市人民政府把灵宝市城市天然气气化工程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下发了灵政【2006】85号文件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高永瑞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汪万森同志为剧组长,灵宝市22个局委一把手为成员的灵宝市城市天然气气化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灵宝市委、市政府经过多次到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地考察,确定了西蓝公司的实力和气源保障情况,并于多家天然气公司对比,最终确定西蓝公司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在灵宝市成立全资子公司灵宝市裕西天然气有限公司。2007年8月灵宝市发改委代表灵宝市人民政府同灵宝市裕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灵宝市天然气城市利用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明确约定“该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处置权和天然气的独家建设、供应运营权”。同年,该项目被灵宝市委、市政府列为灵宝市重点建设项目、2008年又被列为灵宝市政府为群众办十件实事之一。
       裕西公司经过近10年的发展,完成投资1.3亿元,建设输配站一座、铺设管网100余公里、居民用户2万多户、公共福利(含商业用户)22户,近10万人使用了清洁能源。裕西公司累计缴纳利税500多万元,创造了200多人的就业。为灵宝市减少碳排放和环境污染做出了贡献。
       2011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后,裕西公司先后多次向灵宝市住建局申请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但灵宝市住建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始终不予办理,而是与灵宝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简称中裕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导致裕西公司无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而灵宝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立项的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一系列合法的手续条件下,却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这难道是合理又合法吗!
       灵宝市政府法制办于今年4月10日下发行政   复议决定书认定“灵宝市住建局明知裕西公司已经与灵宝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灵宝市天然气城市利用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已经运营多年,多次申请和灵宝市住建局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申请办理许可证,而不予理睬,且未说明理由,在此期间灵宝市主管领导及法制办多次协调无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灵宝市住建局不顾裕西公司多年来存在的客观事实,违背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也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且未向灵宝市发改委立项备案,不按法律程序,暗箱操作,和中裕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而不给灵宝市裕西公司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灵宝市住建局今年7月15日又宣布中裕公司是灵宝市“唯一合法”的燃气管道经营企业,这又说明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据了解,灵宝市住建局在裕西公司多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百般刁难,推诿扯皮,无理处罚,已造成裕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任贺磊主任。贺主任认为:1.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应经过公开招标,竞标企业中标后经过公示,公示期满后才能签订。而灵宝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宝中裕公司)与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以下简称灵宝住建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前确违反上述法规及规章的明文规定,未经法定的招、投标及公示程序,应属无效协议;2.灵宝中裕公司作为在香港上市公司中裕燃气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立项的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法定公用事业审批手续条件下,明知自己不具备与灵宝市住建局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条件的情况下,对未经项目立项(灵宝中裕公司经营立项)、审批前置程序的灵宝市城市天然气气化工程,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欺诈方式签订灵宝市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灵宝市住建局审查不严,怠于行使法定审核权利,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行为明显违法。而灵宝中裕公司通过违法程序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渎职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违规骗取政府与其签订特许协议,有违企业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基本行为准则,应依法给予法律制裁;3.香港上市公司中裕燃气控股作为灵宝中裕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对其下属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基本的管理和约束,作为城市燃气专业经营的上市企业,在明知该子公司未依法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仅仅依据该子公司非法取得的灵宝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即在该公司年报中违规披露已经取得了特许经营权,不但未尽到上市企业基本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还涉嫌欺骗证券管理机构,及对广大股民的误导。其行为应当由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和制裁,让违规企业受到应有惩罚,对自己的任何违法行为都付出必有的代价。

 

附件:灵宝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任编辑:张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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